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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幸没有错过< 12 Angry Men >这部久闻大名的电影,观后内心久不能平静,激起了心中的法律情节。小制作小成本,除了片头扫过的法庭场景以外,从始至终拍摄都是在一个小小密闭的屋子里完成的,却能铸就后期如何翻拍都不能超越的黑白声色。12个人,来自不同的生长环境,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当一个十八岁波多黎各裔少年的生死掌握在了他们手里,语言的力量,思辨的维度,以及体制的优良,决定了结局似乎还没有那么坏。
Reasonable Doubt,今天想谈的就是这个。影片中的建筑师Davis对它有自己的解释,我做了听写摘录:
“it is always difficult to keep personal prejudice out of things I guess. wherever you run into it the prejudice all obscure the truth. I don't really know what the truth is, I don't suppose anybody know, ever really know. 9 of us now think the defender is innocence, but we are just gambling on a probability we maybe wrong, we maybe try to let a guilty man go free I don't know. Nobody really can, but we have reasonable doubt, that is something that very valuable in our system. No jury can declare a man guilty unless it's sure. ”
作为一个法律和法理学的门外汉,第一次了解这个term还是在一本关于法律的普及书籍上,去年的一个模拟法庭上富勒洞穴案中被啼笑皆非的提出来。如果不是今天这部片子,如果不是亲眼见证它如何因为一些"可能性"而挽救一个少年的过程,对于以前认为结果正义要大于程序正义的我,对于Reasonable Doubt还应该存有幼稚的认识和鄙视的态度——比起英美法体系我更倾向于大陆法体系,一知半解地对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些东西有着不满的情绪:比如陪审团(Jury)制度,比如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多少无辜的人迫于精神压力而选择屈服和承认莫须有的罪名。对于合理怀疑(RD),我也多有不满,正如影片里那个负隅顽抗到最后的老人一样认为,合理怀疑一切都是基于陪审团自身的假设臆想,而非切实的truth和facts,对于相信人性本恶的我而言放走那些应该得到惩处的恶人,会带来对司法体制本身的彻底失望。曾几何时,我也开始尊重生命的珍贵——于是我终于了解到,合理怀疑在英美法存在的原因本身就是基于对于生命的尊重而非对于罪恶的惩处:如建筑师所说,这是“gambling on a probability”,不过即使嫌疑人有99%的可能性犯下罪恶,不能排除这1%也就说明他还有很大的存活几率。一切基于的假设是“所有人都是好人”,所以“他们都应该活下来”。
我在观影半途中才开始做笔记,所以一些先前的细节已经记不清了。但是由发现的一个个争议点最后成功演变成一个个RD,我不得不佩服Davis不想当律师的建筑师不是好陪审团员。整理的争议点如下,正好也给没看过或是看过的朋友回顾一下剧情:
1. 凶刀。一开始折叠刀店主和嫌疑犯的玩伴都指认插在死者胸膛上的凶刀就是嫌疑犯的,折叠刀店主也信誓旦旦地声称这把刀是独一无二的,故给了法官和所有陪审团员一个心理暗示就是凶手是此少年确定无疑。但是Davis甩到桌子上的那把款式相同的折叠刀首先证明这个“独一无二”是不成立的,给他人犯下凶杀案这一种假设提供了可能性。后来有坚持guilty的陪审团员在arguing的时候不小心错拿了Davis的刀当做凶刀,这个小小的细节说明刀被误认也是及其可能的。
2. 证词。凶杀案中作证的两人对于凶杀案现场声音与影响vivid的描写也差点成为为少年定罪的决定性因素。但是Davis也发现了testimony中有夸大或是不实的因素。1)女人说当他看到少年杀人的一幕时是透过最后两截电车车厢的玻璃的,电车经过会发出巨大声响,电车经过需要十秒,如果少年大喊“我要杀了你之后”立即刺杀了自己的父亲,那么此时列车正好经过,老人是无法在楼下清晰地辨别出喊叫声就是来源于儿子的。所以两人证词不相符 2)老人本身的证词也有极大的问题,他是一个瘸子出庭都需要人搀扶,Davis的模拟实验证明了一个瘸子是无法在15秒的时间内跑40ft到门房,再开门看到少年跑下楼去的。一个精神矍铄的陪审团老人(我怀疑他是行为学家)通过证人的行为猜测那人是因为平时不被人重视,而请他出庭这一行为让他做出了过于夸张和不属实的证词。
3. 动机。有人说少年弑父的行为是出于“激愤杀人”(其实我很奇怪,觉得如果这个case真的发生在美国应该会属于二级谋杀案,不应该被送上电椅),父亲儿时对孩子的虐待和打骂奠定了儿子报复的基础,而当时他又被父亲punch on the face,所以一激动下出刀杀人。但是这作为动机还是不足的。而老人听到儿子喊的那声“我要杀了你”也似乎证明了之后的谋杀是他所为。但一般说“我想杀了你”就一定证明会把杀人的行为付诸实现么?显然不是的,陪审团后来两人的争执中一方喊出了这一句话,Davis很狡黠地说,你会真的杀了我么?